按省份选择

直接搜索

最近访问

新闻中心

关于2017年全国血液安全技术核查情况的通报

作者:akxz 2018-06-06 26687 0 0
国卫办医函〔2018〕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血液安全保障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我委于2017年11月-12月组织开展了全国血液安全技术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政府领导的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天津、四川、甘肃等17个省份成立由副省级负责同志任组长、多部门参与的无偿献血领导机构,协调解决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重点是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在考核机制方面,辽宁、吉林、上海等25个省份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或精神文明建设评价体系。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将团体献血纳入党政考核指标。在激励机制方面,江苏等省份修订了《献血法》实施条例,对于献血量超过4000毫升的献血者实施“三免”政策。江西省印发《关于开展全省高等院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通知》,开展全省高校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云南省昆明市设立“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资助热爱公益事业的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二)血液供应能力持续提升。2017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数达到1459万人次,采血量达到2478万单位,较2016年分别增长4.2%和5%,无偿献血持续向好,千人口献血率接近11(部分主要城市献血情况见附件)。一是各地认真开展“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开通无偿献血服务热线,通过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无偿献血宣传。云南省发挥健康教育机构的组织优势、网络优势和专业优势,实现市县乡村无偿献血健康教育的全覆盖。湖南省长沙市开通无偿献血科普专列地铁,普及献血常识。河北邯郸市开展最美献血者评选活动,弘扬无偿献血奉献精神。二是各地加强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志愿服务者队伍,优化献血服务流程,探索开展互联网+无偿献血服务,强化献血服务考核。江苏、浙江、湖南举办献血服务技能竞赛,努力打造适应专业需求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三是血液联动保障机制日益健全。各地建立健全血液库存预警和日报告制度,加强应急献血者队伍建设,健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医疗资源丰富地区与周边省份血液调配制度。2017年全国调配血液超过154万单位,河南、上海、湖北、江苏、湖南等省份向其他省份支援血液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北京、湖北等省份从其他省份调入血液位居全国前列。区域间血液调配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地区间、季节性、偏型性血液供需矛盾,保障了金砖国家峰会、全运会等重大活动的血液供应。近年来,全国没有发生大规模、持续性血液供应不足的现象。四是“组团式”支援西藏采供血工作初现成效。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省份根据西藏自治区需求,建立血液定期调配制度。在辽宁省支援下,那曲中心血站于2017年正式开展采供血工作,西藏自治区形成以一个血液中心为龙头、六个中心血站为补充的血站采供血服务体系。
(三)血液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一是各地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指导血站加强固定献血者队伍建设,完善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持续改进体系。2017年,全国固定献血者人数超过500万,血液报废率、血液质量相关不良事件保持在较低水平,血液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际前列。二是各地将核酸检测作为保障血液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核酸检测实验室和备份实验室建设与维护,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操作流程,定期开展内审和实验室间质评,基本阻断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经输血途径传播。三是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血液安全技术核查工作,保障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四是强化血液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输血协会成功举办第28届地区性(非欧洲)国际输血大会,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委临床检验中心、广州血液中心等一大批机构加强输血医学研究,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临床合理用血工作持续推进。各地将临床用血管理作为节约血液资源、提升患者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和评价医疗质量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健全临床用血培训、监督、管理和通报制度,临床用血管理呈现由三级医院带动二级医院加速推进的良好态势。医疗机构输血科软硬件条件逐步改善,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血意识和输血不良反应预防与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患者血液管理稳步推进,围手术期血液保护技术广泛应用,三级医院自体血回输率普遍达到20%以上,有效降低手术患者对异体血液的依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地方政府未充分履行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职责,部门间无偿献血协调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及人员配备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不相协调,与当地临床用血需求不相适应。
二是部分地区有待进一步提升无偿献血组织动员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公民献血积极性,提高千人口献血率。 
三是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省域范围内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网络,对无偿献血大数据挖掘利用不足,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精准献血宣传招募和献血服务模式有待建立。
      三、下一步工作
(一)完善血液安全机制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献血法》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不断巩固和发展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长效机制,健全献血激励机制,提升公民无偿献血积极性和血站员工积极性。完善血站运行投入机制和血站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县域的采、储血点网络布局,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做好血液供应保障工作。各地要围绕《献血法》施行二十周年,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拓展无偿献血招募模式,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施无偿献血精准宣传招募,推动团体无偿献血和街头流动无偿献血协调发展。血站要以献血者体验为中心,建立无偿献血标准化服务流程和个性化服务模式,不断增加血液采集量。提高手工分离血小板利用率,根据临床需求,提供儿童等特殊人群所需的小袋血液,有效利用血液资源。健全区域血液联动保障机制,完善应急保障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医疗机构要做好输血前患者及家属的无偿献血知识宣教工作,鼓励更多患者及家属自愿参加无偿献血。
(三)加快推进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推进区域内血液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实现血站之间、血站与医疗机构之间血液信息的共享共用,逐步实现在医疗机构直接报销临床用血费用,减少献血者垫付血费的现象。完善血液预警和风险监测机制,健全省域内和省际间不适宜献血人群屏蔽制度,加强献血高危人群管理。
(四)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各地要开展以血液安全技术核查为重要手段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健全从“献血者血管到用血者血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巩固血站核酸检测成果,持续降低血液风险残余度。充分发挥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龙头作用,推进患者血液管理,建立健全以单病种质量管理为基础的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制度,重点加强县级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工作,进一步降低出院患者人均用血量、手术台均用血量,提升血液资源利用效率。

附件:2017年部分城市献血情况统计表
2017年部分城市献血情况统计表
(区、市)
城市名称
全血
血小板
千人口献血率
采血人次数(万)
采血量(万单位)
采血人次数(万)
采血量(万治疗量)
北  京
北  京
31.4
54.2
6.2
10.4
17.3
天  津
天  津
14.8
27.5
3.2
5.1
11.5
河  北
石家庄
16.9
31.7
2.0
3.1
17.5
山  西
太  原
8.9
17.0
0.9
1.5
22.6
内蒙古
呼和浩特
2.8
4.7
0.3
0.5
10.0
辽  宁
沈  阳
10.6
20.0
1.3
1.9
14.4
大  连
8.0
12.9
0.9
1.3
14.9
吉  林
长  春
9.6
15.5
1.0
1.6
14.1
黑龙江
哈尔滨
13.4
24.9
1.5
2.2
15.5
上  海
上  海
33.7
46.3
2.3
4.2
14.9
江  苏
南  京
16.1
24.9
2.2
4.0
21.9
浙  江
杭  州
14.7
22.6
2.3
3.5
18.0
宁  波
8.0
11.9
0.8
1.0
11.0
安  徽
合  肥
10.0
16.0
1.0
1.4
13.8
福  建
福  州
7.7
13.5
0.9
1.5
11.2
厦  门
5.2
7.6
0.5
0.8
14.2
江  西
南  昌
9.5
15.9
0.8
1.4
18.9
山  东
济  南
12.8
22.1
1.3
2.3
19.3
青  岛
10.2
18.1
1.2
1.7
12.3
河  南
郑  州
18.0
32.5
3.4
5.8
21.7
湖  北
武  汉
17.9
30.5
4.7
6.1
20.8
湖  南
长  沙
14.3
26.1
1.5
2.4
19.9
广  东
广  州
33.5
53.7
4.1
6.9
25.9
深  圳
13.2
24.0
2.2
2.5
12.3
广  西
南  宁
11.9
18.9
1.1
1.8
17.3
海  南
海  南
9.6
15.5
0.6
1.0
11.0
重  庆
重  庆
31.8
51.5
1.9
2.7
11.0
四  川
成  都
19.6
34.4
2.3
3.1
13.8
贵  州
贵  阳
9.4
13.9
0.6
1.2
20.8
云  南
昆  明
13.0
19.5
1.3
1.8
21.2
西  藏
拉  萨
0.3
0.5
 0
 0
5.7
陕  西
西  安
16.4
28.7
1.4
2.4
19.7
甘  肃
兰  州
5.5
8.4
0.7
0.9
16.7
青  海
西  宁
3.4
6.4
0.3
0.3
15.7
宁  夏
银  川
4.0
7.7
0.4
0.6
20.1
新  疆
乌鲁木齐
4.5
6.7
0.8
1.3
23.8
注:全血200毫升为一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26687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