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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作者:akxz 2018-01-10 5774 0 0

国卫通〔2017〕26号

 

  现发布《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第1号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9日 


《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 
第1号修改单


  一、第7.1.2条修改为: 
  “7.1.2 保存期:储存于普通血袋时保存期24h。储存于血小板专用血袋时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专用血袋说明书执行。 
  当密闭系统变为开放系统,保存期6h,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当数个浓缩血小板汇集到同一个血袋成混合浓缩血小板,须保持可追溯性,开放系统汇集后保存期6h,且不超过原最短保存期。密闭系统汇集后储存于血小板专用血袋,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专用血袋说明书执行),且不超过原最短保存期。 
  当无专用血小板保存设备进行持续轻缓振摇时,保存期24h,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二、第10.1.2条修改为: 
  “10.1.2保存期:全血和红细胞应在采集后14d内辐照,辐照后保存期14d,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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